今日新鲜事 热点 法治驿站上的那人那事——化合中西的梁启超

法治驿站上的那人那事——化合中西的梁启超

一个秋日下午,和几个同道学人驱车来到江门市新会区,拜谒梁启超先生故居。疫情防控期间,路上车辆稀少,道路很是畅通,行驶个把小时便到了。只见偌大的鱼池边,有一幢古色古香的青砖建筑,由正厅、便厅、饭厅和耳房组成,怡堂书室是先生少年读书的地方。院子中央矗立着先生铜像,一手紧握书卷, 一手叉着腰,目光里透着坚毅,注视远方,形象地表现出忧国忧民、不断探索的神情。先生就是在这里度过童年时光,然后走向远方,成为一代思想大师。

梁启超(公元1873年—1929年),字卓如,号任公,又号饮冰室主人,广东新会人。他八岁学为文,九岁能缀千言,十七岁中举人,有神童美誉。长大后广闻博见,勤奋治学,著述一千四百多万字,留有《饮冰室合集》。梁任公不仅是近代著名的资产阶级思想家、政治家、史学家,而且还是法学大家,对法理学、法史学、宪法学有很深的造诣,对法的概念、法律与法理的关系、法治主义与法治精神、立法与国情、自治与法治等都有详细的论述,奠定了我国法制史的基础,对近代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有开创性贡献。

现在许多人包括许多学者,对梁启超的认识还停留在戊戌变法上,知道他和康有为一起组织领导公车上书和戊戌变法,属于资产阶级改良派,推动历史进步。殊不知,变法失败后,梁启超流亡东瀛十多年,学习吸收许多先进的理论,思想认识有了飞跃。辛亥革命后又去欧洲考察一年多,继续探索,倡导新文化运动,支持五四运动,对改革我国法律文化和制度有了更深刻的阐述。

梁启超的法律思想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:第一阶段是戊戌变法(1898年)以前,主张“中法为本、西法为用”。早年,梁任公追随康有为在政治上鼓吹君主立宪,法律上运用康有为的“公羊三世说”和西方进化论作为理论基础,阐述变法的必要性。他说“法行十年,或数十年,或百年而必敝,敝而必更求变,天之道也。”认为传统法律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,不可能将国家引向文明富强,“夫今日在列大竞争中,图保自存之策,舍变法外别无他图。”“法者,天下之公器也;变者,天下之公理也。大地既通,万国蒸蒸,日趋于上,大势相追,非可阙制。”他坚信只有及时变法,才可以保国,可以保种,可以保教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深刻阐述法律改革的必要性。他强调不仅学西方的科学技术,制造坚船利炮,而且要学习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,在维护君主统治下进行改革,限制君主的权力,维护传统法律文化的主体地位,引进西方法律制度,加以改造完善。从这点上看,比洋务派有很大进步。

第二阶段为变法失败(1898年)后到欧洲考察前(1917年),主张“西法为主、中法为用”。变法失败后,被迫流亡海外十多年,在日、美等国阅读了大量西方政治法律书籍,亲身体验西方国家的民主、自由和法治,“思想为之一变,与前者若出两人”,对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高度评价。他认为“今世立宪之国家,学者称为法治国。法治国者,谓以法为治之国也。”“对于今日中国而言,欲步入文明国家以摆脱衰弱境地,必效仿西方,推行法治主义,建设法治国家。法治主义,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。”这一时期,他主张以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为范本,力图改造传统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,为建立法治国家铺平道路。对法理问题研究,基本上按西方学者的思路展开,赞同采纳他们的基本观点,但梁任公注重立足国情,提出与西方学者不同的观点,如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,人的自由应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等。辛亥革命胜利后,他回到国内,出任袁世凯政府的司法总长,当袁世凯复辟称帝后,又策动蔡锷组织护国军反袁,后在段祺瑞政府出任财政总长等。从身体力行上,支持民国政府,拥护民主政治。而他的老师康有为还在抱残守缺,处于君主立宪认识阶段,显然落伍了。

第三阶段为欧洲考察后,主张“回归传统、化合中西。”1917年,梁任公离开了屡屡受挫、备感失望的政界,将主要精力转向学术研究,前往欧陆考察一年多。面对一战后满目疮痍的欧洲,亲身体验到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许多弊端,尤其是政治法律制度存在顽疾,不能克服,如市场失灵、金钱崇拜、个人至上、国家治理能力有限、不注重道德建设等,对以前的观点产生怀疑,重新审视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。他说:“权利之为物,其本质含有无限的膨胀性,从无自认为满足之一日。”个人“崇拜势力、崇拜黄金,成了天经地义。”“乃至社会组织中最简单最密切者如父子夫妇相互之关系,皆以此观念行之。”他强调:“置社会组织于此观念之上而能久安,未之前闻。”遂得出结论,认为中国不能盲目学习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,否则,“如邯郸学步,新未成而故已失。”在经过多方面的考察后,梁任公对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认识,多了一份沉着冷静,少了一份盲从执着;多了一份客观与体验,少了一份臆测与空泛,更加理性,也更加客观。他认为中西文明各有所长,“舍西学而言中学者,其中学必为无用;舍中学而言西学者,其西学必为无本。”单纯的“醉心西法”,或者“恪守祖宗成法”,都不是明智选择。主张“拿西洋文明,来扩充我的文明;又拿我的文明去补助西洋文明,叫他化合起来成一种新文明。”他指出:中国不能盲目照搬西方法律制度,“万不能将其社会之思想全部移植”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许多优秀成分,必须吸收借鉴。要用西洋人研究学问的方法研究他,得知他的真相。至此,梁任公的思想经过螺旋式上升,升华到一个新的高度,对中西政治法律制度的认识进入成熟理性阶段。也有学者认为落入“中学为体、西学为用”的窠臼,带有深厚的守旧色彩。笔者以为,梁任公怀有强烈的家国情怀,以改造中国为己任,一生都在探索强国富民的道路,不断思考,不断进取,与时俱进,他的思想观点不会倒退,不会再回到变法以前的时期。也许,他对化合中西政治法律文化的论述不具体,不精准,但基本思路是对的,有许多合理的成分,值得后人学习借鉴。

近年来,随着对梁启超先生的深入研究,重新审视他的思想,尤其是对晚年的政治法律思想。学界也召开一些研讨会,发表一批学术论文,俞荣根、王杨、范忠信、彭敏、沈大明、李义发等学者对梁启超法律思想的演变进行深度探讨,充分肯定其价值,使我们对梁任公有更准确深刻的认识。现在普遍尊称其为我国近代思想界的一代大师。国家也重视梁任公的价值,北京、天津也修缮其故居,对外开放,以纪念梁启超先生的历史功绩。

作者现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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